发布时间:2019/6/18 15:06:33 点击数:次
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杨某等人在泰和龙姓大酒店策划组织卖淫活动,由被告杨某负责主要筹集资金等项目,被告人郭某负责招募人员及管理等项目。2018年7月20日,泰和龙姓大酒店与被告人杨某签订租房合同。同日,郭某、杨某组织业务员“西瓜”等人通过手机微信及小卡片等方式拉嫖客,组织卖淫女卖淫。同年8月,被告人严某加入组织,负责筹措资金扩大规模。次月14日,郭某、杨某、严某三人在此签订租房协议扩大规模。从2018年7月20日到2018年9月6日案发,郭某、杨某、严某三人组织卢某、李某等卖淫女卖淫549次,非法所得共计45万余元。
2018年9月19日,郭某等人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案件于2019年5月10日在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个月后,同案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曾庆鸿、邹龙律师作为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辩护。
二、案件小结
(一)法律经验总结
1.注意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从本质上讲,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即帮助犯,但刑法为了避免处罚畸轻,而规定为独立罪名。但是,帮助犯并不等同于从犯。我国刑法规定了从犯概念,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显然,与帮助犯相对应的只能是第二种情况。帮助犯与从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从犯的外延大于帮助犯。
基于此,组织卖淫犯罪中,虽实施了部分组织行为,但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系受人指示、安排,所处地位较低,发挥作用较小的行为人,可认定为从犯。实施组织卖淫的管理人员而言,虽然他们在卖淫场所中担任一定职务,分担了部分组织卖淫行为,但可以综合考虑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为“次要的正犯”,即从犯,量刑时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刑事案件不可忽视对罚金刑进行有效辩护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中共有条文350个,其中有169个罪名涉及罚金刑,主要罚金刑罪名都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两章中。本案涉及的组织卖淫罪即存在罚金刑。
并处罚金的意义在于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经济上的制裁,使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既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也同时付出经济损失代价的双重后果。
律师在辩护时要注重向法官传输“罚、刑并举双达标”的理念。针对不同犯罪人,运用罚金刑减轻自由刑,争取犯罪人主动配合执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必须使用或大胆单独使用罚金刑,使犯罪人“人财两空”受重创,并坚决执行罚金缴纳,执行到账。但同时为保证有效执行,维护刑罚的权威,应结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办案操作总结
1.使用结构化思维导图、专项阅卷阅卷表格进行阅卷
A.共同犯罪中,特别是结构型、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有相对完整的组织架构,行为人处在不同的岗位往往决定着其在犯罪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组织卖淫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传销活动罪等以及单位犯罪等,属于组织型犯罪的常见罪名。针对此类犯罪,为方便了解案情、分析案件,辩护人在阅卷时,可以选择使用思维导图工具,将组织架构以图形模式进行表格式固定。
在后续的,与当事人、法官核对案情时,能够方便沟通;同时,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供给法官,方便法官阅卷,“做好法官助理”。
B.本案,律师在阅卷时认为当事人存在从犯情节。为更好的达到辩护效果,辩护人针对此辩护观点,进行了专项阅卷。刑法将从犯规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然具体到不同的罪名,不同的个案中,就有不同的要求。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律师分别从发起人(犯意提起)、出资人、操作人;股份占比、责任分工等的角度进行了专项阅卷,并形成专项阅卷笔录。
本案虽办结,当事人仅在法定刑以上一年进行量刑,取得了较为完美的结果。但向成为专业的刑辩人,要走的路还长。以后,需要更加加油。
作者:曾庆鸿、邹龙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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