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8/4 18:55:11 点击数: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普通与特别关系,是两个容易混淆的罪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在于三点:
一、毒源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行为人在食品中(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品添加剂、调味品、色素、保鲜剂,还包括油脂和饮料等)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被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本身没有问题,行为人在合格的食品中故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食用油中掺入“地沟油”,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在猪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在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等。“苦瓜养胰素”保健品内含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均属于在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就不构成本罪。
因此,是否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两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三、掺入的方式不同。前者的“毒害”是故意掺入,是行为人积极的作用;而后者的“毒害”是由生产、销售中受到污染或变质而引起,是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没有故意掺入行为,尽管食品受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污染,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量刑不同。前者是轻罪,后者是重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参考:解树洲,《如何区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